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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CQM/FN-05-3-20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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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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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0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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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0年04月06日 |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认证模式... 2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2
4 认证申请... 2
5 审核实施... 4
5.1 审核准则... 4
5.2 审核过程... 4
5.3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7
6 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和撤消的条件和程序... 8
6.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8
6.2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9
6.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9
6.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10
6.5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0
6.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1
6.7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
6.8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
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
7.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3
7.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14
8 信息通报... 14
9 认证要求变更... 14
10 保密... 14
11 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14
12 费用... 15
13公告... 15
14 附则... 15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集团公司)实施对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以下略)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 认证模式
方圆集团公司首先对受审核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须进行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已按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已发布的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已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6)认证申请方承诺遵守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7)认证申请方承诺获得方圆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按规定接受监督。
4.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7)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8)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9)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或)自我声明;
(10)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5 审核实施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为: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已发布的相应的专项技术规范(见附件)。
审核准则还包括受审核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注:已发布的专项技术规范见国家认监委(CNC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规则》、认可协会(CCAA)及后续由CNCA、方圆发布的相关文件。
5.2.1 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该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信息、审核管理体系文件,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为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审核组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形成审核结论。
5.2.1.1 第一阶段审核
通过与受审核方的人员讨论,根据受审核方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作过程、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策划和实施情况,确认受审核方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的程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所在场所和其生产产品的特殊性,在其内部和食品链上进行沟通的符合性和适宜性、对影响产品安全关键过程的识别、危害识别和评价的充分性,HACCP计划制定的可行性,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可接受水平的合理性,以及管理体系范围,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出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2.1.2 第二阶段审核
通过审核组现场审核,收集受审核方以下信息并做出结论:
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受审核方过程的运作控制;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针对质量方针的管理职责;
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关系等。
5.2.1.3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当审核组对产品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或评估后认为认证风险较大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其利用条件:
a) 检验机构应是国家实验室认可(按ISO/IEC 17025)的检验机构,并与实验室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
b) 保质期为半个月内的,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保质期超过半个月的,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c)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d)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产品的安全性,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e) 对于不满足本条款中c、d要求的,应进行补充抽样检验后方能采用。
5.2.2 监督审核活动
5.2.2.1监督活动的方式
采用现场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组织相关方的信息、获证组织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审查获证组织及其运作的说明、要求获证组织提供文件和记录等)相结合的方式。
5.2.2.2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获证组织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认证机构。
格需要立即注销的,获证组织在有效期结束前向方圆集团公司提出复方圆集团公司根据以上信息对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5.2.2.3 监督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圆集团公司须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周期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若发生下述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艺、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获证组织的产品因食品安全卫生指标出现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5.2.3 再认证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审核至少应确保:
1) 体系中所有要素间有效的相互作用;
2) 运作变更后其体系整体上的有效性;
3) 证实保持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在对获证组织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问题影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作和产品有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组织的机构、生产设施、产品、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2.4 特殊审核
5.2.4.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获证的组织,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予以扩大的决定所需的审核活动,这一工作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2.4.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组织进行追踪,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组织后对其进行的审核。
5.2.5 现场审核的要求
5.2.5.1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现场应有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5.2.5.2 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时,如果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未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应对受委托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
5.2.5.3 如果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应对所有的场所都实施现场审核,即多场所不允许抽样。
5.3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审核,通过查阅受审核方的文件和记录、与过程和活动的岗位人员面谈、座谈、观察产品、服务形成过程和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审核进程,确认审核证据,解决分歧。当审核发现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时,应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如果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时,应经审核双方同意后实施。
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结束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现场审核的信息,请受审核方对不符合报告进行确认,并商定对不符合的后续措施的安排,确认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并于现场审核结束前提交受审核方。
审核报告属方圆集团公司所有,审核组成员和所有报告接受者应妥善保管并保持其机密性,法律要求除外。
6 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和撤消的条件和程序
6.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1.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1)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受审核方建立和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专项技术规范,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3)受审核方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受审核方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及生产过程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证据表明受审核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满足食品安全标准;
5)至少近一年来,受审核方申请认证范围内遵守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7)适用时,产品安全性验证满足要求;
8)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已经关闭,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
9)认证申请方已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1.2 批准认证的程序
1)满足6.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
2)方圆集团公司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3)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具体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2.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专项技术规范;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及生产过程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9)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10) 适用时,产品安全性验证满足要求;
11) 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的;
12) 获证组织能按照方圆集团公司要求向方圆集团公司通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13) 获证组织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2.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满足6.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审核组长现场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组织发放;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方圆集团公司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6.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3.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3)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专项技术规范的;
5)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及生产过程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获证组织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7)适用时,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安全性验证符合要求。
6.3.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方圆集团公司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2)满足6.3.1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4.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专项技术规范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6.4.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方圆集团公司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方圆集团公司的审定意见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此时应取得获证组织的同意;
2)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需要时,获证组织与方圆集团公司修订认证合同;
4)如果使用认证标志的授权有规定的认证范围的,方圆集团公司修改向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授权。
6.5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5.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2) 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3) 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4) 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专项技术规范的,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
5) 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6) 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7)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
8) 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9) 获证组织未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10) 获证组织与方圆集团公司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
11)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6.5.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必要时,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3)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与暂停原因相适应,规定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总经理签署《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4)方圆集团公司调整相关的获证组织名录状态,并公告;
5)获证组织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6.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
6.6.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申请书》,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针对认证资格暂停原因和组织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有效性验证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验证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已经消除,如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已实施监督审核等;
3)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总经理签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6.7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7.1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资格;
2)获证客户因停产、搬迁、破产、倒闭、解散等情况,导致获证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的;
3)其它需要注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6.7.2 注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申请;
2)方圆集团公司经审定,确认并同意批准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认证资格,获证组织交回认证证书,方圆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发《注销认证证书的通知》后进行公告,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8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8.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短期内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方圆集团公司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的;
3)获证组织体制变更后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的;
4)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或者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和相关产品标准的,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和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7)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8)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9)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0)获证组织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11)获证组织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12)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资格的;
13)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6.8.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经方圆集团公司核实与审定,确认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总经理签发《撤销认证证书的通知》;
2)方圆集团公司收回认证证书,调整获证组织名录状态,并公告,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1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获证组织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再认证。
7.1.2 认证标志
HACCP
7.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组织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组织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中规定。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方圆集团公司。
8 信息通报
获证组织应建立向方圆集团公司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组织变更、顾客的重大投诉、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潜在不安全产品撤回、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各种信息等。
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方圆集团公司及时将认证要求变更的文件发给所有相关的获证组织,并明确提出实施日期、过渡期限和验证实施效果的要求,同时将认证要求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
方圆集团公司根据认证要求变更的性质和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的认证要求有效性的验证,如文件审查、现场补充审核。
方圆集团公司最终根据以上步骤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的证书有效性。
方圆集团公司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的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方圆集团公司因认证接触受审核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有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 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方圆集团公司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方圆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申诉、投诉。
方圆集团公司将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的方式给予答复。
对方圆集团公司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方圆集团公司《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执行。
对获得认证、暂停、撤销或注销的组织,在方圆集团公司认证网站上公布。
本方案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规范目录
1.GB/T2730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2.GB/T273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3.GB/T273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4.GB/T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5.GB/T273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6.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7.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8.CNCA/CTS 00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谷物磨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9.CNCA/CTS 000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10.CNCA/CTS 0008—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要求
11.CNCA/CTS 0009—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
12.CNCA/CTS 0010—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3.CNCA/CTS 0011—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4.CNCA/CTS 0012—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蛋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5.CNCA/CTS 0013—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烘焙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16.CNCA/CTS 0014—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生产企业要求
17.CNCA/CTS 001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8.CNCA/CTS 001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味精生产企业要求
19.CNCA/CTS 0018—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营养保健品生产企业要求
20.CNCA/CTS 0019—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生产企业要求
21.CNCA/CTS 0020—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
22.CNCA/CTS 0021—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酒精生产企业要求
23.CNCA/CTS 002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饮料生产企业要求
24.CNCA/CTS 002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茶叶加工企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