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补充要求(EC01)
根据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规范要求,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做出如下补充要求:
1. 认证依据
《HACCP体系通用评价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HACCP-EC-01)和CNAB统一发布的相应专项评价准则
2.第二阶段审核要求
a)评价委托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方案的实施、对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系统实现方针目标的情况等;
b)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c)评价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评价验证的实施;
e)评价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必要时对申请认证产品的原料、辅料、加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f)评价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的能力。
3.认证决定
批准和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通常包括(不限于此):法律地位明确,具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在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实施前提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并有效实施HACCP计划,对顾客投诉及不合格和食品安全事故有妥善的处理措施,实际产品的安全状况,沟通、内审、风险管理情况等。
认证机构一旦发现委托方与相关法规要求出现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包括非例行监督、证书的暂停、撤消。
4.信息通报要求
获证组织应建立程序,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HACCP变更的最新信息,通常包括:
1)体系的重大变更,包括组织结构、前提方案、HACCP计划的变更;
2)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产品具体品种的变更;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4)顾客重大投诉;
5)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6)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
7)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8)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