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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CQM/FN-01-157-2009-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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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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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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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9年05月24日 |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2 认证依据.... 2
3 术语解释.... 2
4 认证模式.... 3
5 认证过程流程图.... 3
6 方圆集团公司向认证申请方公开的信息.... 4
7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4
8 方圆集团公司要求认证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5
9 认证范围.... 6
10 受理.... 6
11 检查评估的实施.... 7
11.1 检查评估依据... 7
11.2 检查准备与实施... 8
11.3 现场检查... 9
11.4 认证决定... 10
12 认证的批准、保持、证书变更、告诫、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11
12.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1
12.2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1
12.3 认证证书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2
12.4 告诫的条件和程序... 13
12.5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3
12.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5
12.7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6
12.8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6
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7
1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说明... 17
13.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8
13.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18
14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19
14.1 监督检查、检验的方式... 19
14.2 监督检查、检验的频次... 19
14.3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内容... 19
14.4监督结果... 20
14.5 信息通报... 20
15 认证要求变更.... 20
16保密.... 20
17 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20
18 费用.... 20
19 公告.... 21
20 附则.... 21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是根据GB/T 20014《良好农业规范》、CNCA-N-004:2007《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AS-SC21:2006《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令)规定制定的。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集团公司)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要求。
本方案适用于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茶叶、生猪、肉牛、肉羊、奶牛和家禽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引用。
2 认证依据
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1-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1部分:畜禽公路运输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2-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2部分: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术语解释
3.1 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了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注: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明确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做出中止的规定, 同意遵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对注册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要求。
3.3 当季作物
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4 认证模式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是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茶叶、生猪、肉牛、肉羊、奶牛和家禽生产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分一级认证、二级认证。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认证级别首先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种植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进行检查评估,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申请者、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个人及产品符合认证的要求。简单描述为:“初次检查+(必要时)抽样检验+年度复审+不通知检查”。
5 认证过程流程图
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书和调查表
认证申请
合同评审,签订认证合同,授予注册号
缴纳认证费

确认检查员和授权检查
文件评审

检查员现场检查
编写检查报告
申请方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资料审查/审定
审定意见和整改要求送达申请方

认证决定

颁发证书
证后管理

一年期满再认证
6 方圆集团公司向认证申请方公开的信息
6.1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简介;
6.2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业务范围;
6.3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收费标准;
6.4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方案;
6.5 认证服务合同书;
6.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申请书和调查表;
6.7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样本;
6.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志的使用规则;
6.9 获证企业认证信息通报;
6.10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组织和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6.11 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定。
7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7.1 申请方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资质;
7.2 申请方承诺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各项认证规定和认证合同;
7.3 申请方根据申请认证的模块选择适用的控制点和符合性规范,建立、实施、保持GAP生产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的生产方式/过程符合GB/T20014《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或)销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4 方圆与申请方签署认证合同后,方圆将授予申请方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对申请方申请作物类认证的,进行初次检查时,申请方能够提供获得注册号之后,收获日期之前的3个月的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记录。其中收获和生产处理过程须在申请注册之后实施,注册之前的收获和生产处理的记录无效。
7.5 申请方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审核/检查,并保留记录。若存在分包生产,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进行同样的内部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并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场所至少实施一次内部检查;
7.6 申请一级认证的,应符合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所有适用一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7.7 申请二级认证的,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其中可能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生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7.8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认证,应每年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中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7.9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种苗/种畜禽选择、种植/养殖、收获、贮运等过程中,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种植/养殖、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7.10 特殊情况时,申请方应满足方圆集团公司的补充要求。
8 方圆集团公司要求认证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8.1 申请人的名称
8.2 联系人的姓名
8.3 最新的地址(地址和邮编)
8.4 其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8.5 联络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8.6 产品名称
8.7 当年的生产面积(作物类)/产品的数量(畜禽类)、区域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
8.8 申请的和不准备申请的作物名称(作物类)
8.9 一次收获还是多次收获(作物类)
8.10 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 申请认证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8.12 原认证注册号(如有)
8.13 对果蔬产品:如果不进行产品处理,则声明不包含产品处理(对每种认证的产品)。
8.14 对果蔬产品:如果是在农场范围外进行产品处理,产品处理者的认证注册号码(适用时)。
8.15 对果蔬产品:如果产品需进行处理,生产者应说明是否同时处理来自其他获证生产者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在GB/T 20014中关于农产品处理的所有适用的二级控制点都必须按照一级控制点来检查)
8.16 对茶叶:如产品由监管链中指定的加工者加工,生产者应立即将其注册号码通知方圆并及时更新(适用时)。
8.17 对畜禽:当生产者获悉运输方的注册号码或注册号码变更时,应立通知方圆并更新(适用时)。
8.18 产品可能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9 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包括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20 其它相关材料。
9 认证范围
1) 生产范围
a) 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果蔬例外),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b) 对果蔬产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处理部分条款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c) 对果蔬产品如果包含农产品处理的范围,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关于处理的条款。
d) 如果农产品处理采用外包方式,只有满足下述条件才能在认证证书中包含处理的范围:
Ø 在处理时农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人。
Ø 农产品处理的分包方应获得相应产品处理的认证范围。
Ø 分包方能建立追溯体系区分处理的产品。
Ø 分包方关于产品处理部分的二级控制点要求按一级控制点检查。
Ø 分包方不得包装、加工或储存非认证的同一种产品。
e) 对果蔬产品如果在收获期之前,产品在田间已被售出,并且购买者也负责农产品加工、收获和生产,那么认证范围中可不包括收获部分。
2) 产品监管链的范围包括产品从农场售出后所有权变化的相关各方(贸易方、存储方、收集方、运输方和零售商卖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活动,包括一套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隔离和区分管理体系,确保产品不被混淆。
10.1应当自收到申请方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0.2同意受理的,方圆集团公司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方圆与申请方签署认证合同后,方圆将授予申请方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10.3评审过程应确保
1)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 和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方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10.4方圆集团公司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11 检查评估的实施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实施初次检查。
对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按国家相关规定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施一次通知的外部检查,并且每年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实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外部不通知检查。
对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按国家相关规定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实施一次通知的外部检查和一次不通知的外部检查。检查采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成员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外部不通知检查。
认证双方确认的检查依据标准为:
1) CNCA-N-00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2) GB/T 20014《良好农业规范》;
3) CQM/FN-01-157《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实施方案》;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评估依据还包括受检查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11.1.1检查时间安排:
1) 作物类初次认证检查
a) 初次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宜选择在收获期间安排初次检查,以便对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如最大农残限量、收获期间的卫生除害等)进行查证。
b) 初次认证检查时间调整
在收获期间无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调整检查时间,但应对此做出说明。如果检查在作物收获之前进行,致使部分适用的控制点无法检查,应当做后续跟踪检查或者由生产者以传真、照片或其他可接受(和农业生产者进行协商确定)的形式提交证据;如果检查是在作物收获之后进行,生产者必须保留有关收获的适用控制点符合性的证据。方圆将适当增加对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生产者在收获期进行不通知检查的概率。
c) 多种作物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 作物类再认证
a) 如果在规定的再认证时间内,没有当季作物供检查,方圆可以将原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方圆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b) 再认证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现场至少必须有一种证书覆盖范围内的当季作物(指在尚未收获阶段或已收获且尚在仓库中)能使方圆相信,任何其他当时不在种植状态的证书覆盖范围的作物(如果有)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 畜禽类认证
a) 初次认证检查和再认证时,畜禽必须在养殖状态。
b) 再认证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
c) 如果在规定的再认证时间内,没有畜禽在养殖状态供检查,可申请将生猪模块认证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d) 如果认证证书同时覆盖了生猪/家禽和牛/羊/奶牛模块,则再认证评按照生猪/家禽的再认证时间要求进行。
e) 对于畜禽24个月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的因素。
11.2.1下达检查任务
在检查前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方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 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模块种类和种植场所等;
4) 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11.2.2方圆集团公司根据检查模块,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征得申请方同意,但申请方不得指定检查员。
11.2.3 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对申请方/生产者的申请文件、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需要时,方圆集团公司向申请方/生产者报告文件审查情况,必要时,将建议对申请方/生产者进行预评审。预评审作为认证过程的一部分付费,检查和预评审由不同人员执行。
11.2.4检查计划
1) 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2) 检查的时间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作物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作物类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果蔬类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第二次检查现场至少有一种申请范围内的当季作物。
3)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进行检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模块的所有控制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进行抽样检查;样本大小取决于认证产品的种类、类型、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结果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规模;检查样本的最小数量应基于每一模块组合下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的平方根。
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抽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若存在分包生产,每年至少对分包方检查一次。
5) 不通知检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检查计划,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
11.3.1 检查前沟通
检查组组长在现场检查前与受检查方沟通,确认检查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需要受检查方支持和配合的具体要求,确定陪同人员和明确其作用。
11.3.2现场检查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方/生产者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种植、处理过程与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种植、处理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包括:
1) 对种植地块区域、处理、贮藏场所等的检查;必要时对分包方进行检查;
2) 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3) 若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满足CNCA-N-00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评价;
4) 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5) 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6) 对种植或养殖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种植或养殖产品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必要时申请方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7)环境、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活动的评价;
8)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9)适用时,对上一年度方圆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被检查方可在此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再次说明。
11.3.3样品采集与分析
1) 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方使用了销售地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或标准对产品、投入品或土壤中的残留物或污染有限制等情况,且无法以其它方式澄清,申请方的产品不满足销售地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2) 采集的样品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11.3.4 检查报告
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样品分析的结果等信息对申请方/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并得到申请方的书面确认。
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方圆集团公司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方。
12 认证的批准、保持、证书变更、告诫、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12.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1.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1) 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 生产活动/过程和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3) 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经组长/或其委托人验证有效;
4) 至少近一年来,申请认证的产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产地环境质量满足标准的要求。
12.1.2 批准认证资格程序
1)满足12.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
2)方圆集团公司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检查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检查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12.2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2.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 证书持有人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 证书持有人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和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3) 证书持有人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 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 获证期间,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产地环境质量持续满足认证有关要求;
6) 证书持有人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 证书持有人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8) 证书持有人能按照方圆集团公司要求向方圆集团公司通报管理体系/产品变更/产品生产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9) 获证组织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12.2.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方圆集团公司在认证有效期内安排年度复审和不通知检查,以确认证书的有效性;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方圆集团公司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产品种类、产品生产过程满足变更的要求;
3)获证组织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向方圆集团公司提出延期申请。
12.3 认证证书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2.3.1 认证证书变更的时机
获证组织,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方圆集团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1)良好农业规范标准要求变更的;
2)获证者、名称、地址、经营权等与认证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
3)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发生变更的;
4)种植(养殖)地块、适用模块、数量变更的。
12.3.2 认证证书变更
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新申请的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1) 获证者GAP体系覆盖申请变更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检查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方圆集团公司验证有效;
2) 必要时,经抽样分析的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满足认证有关要求;
3) 证书持有人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12.3.3 认证证书变更的程序
方圆集团公司确认变更内容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
1)证书持有人向方圆集团公司正式提交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2)方圆集团公司核查变更的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内容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查或现场抽样、分析;
3)满足11.3.2认证证书变更的条件,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证书持有人申请已满足批准认证的条件,同意批准变更的认证内容,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2.4 告诫的条件和程序
12.4.1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圆集团公司将及时做出告诫处理:
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方圆集团公司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的次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2)认证机构按照认监委要求实施不通知检查时,证书持有人拒绝检查且无正当理由的;
3)认证机构检查出的所有不符合都可做出告诫的制裁;
4)证书持有人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5)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6)证书持有人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7)证书持有人未履行与方圆集团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8)其他需要告诫的。
12.4.2.告诫的程序
1)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对证书持有人告诫的建议,送达证书持有人《告诫通知》,并提供理由和证据,要求证书持有人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证书持有人与方圆集团公司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告诫无效则作“暂停”处理。
2)必要时,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与证书持有人沟通,核实证据;
3)具体分析告诫的原因对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过程的哪一阶段、对哪些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的产品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12.5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5.1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圆集团公司将及时做出暂停认证证书的处理:
1)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证书会立即完全暂停;
2) 认证机构按照认监委要求实施不通知检查时,证书持有人第二次拒绝检查且无正当理由的,证书立即完全暂停;
3) 如果所有农场基础或种类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出现了导致暂停的不符合,则其覆盖的所有模块的产品,将被完全暂停。
4) 一级认证下,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方圆集团公司,证书会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
5) 一级认证下,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方圆集团公司通过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做出暂停认证证书的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6) 一级认证下,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方圆集团公司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方圆集团公司其不符合某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证书会立即部分暂停。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
7) 一级认证下,当出现一级控制点的不符合,检查员应对不符合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不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且可在28天内完成不符合的整改,认证机构可延期暂停;如果不符合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则应立即暂停;
8) 一级认证下,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 二级认证下,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
10)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方圆集团公司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证书会立即完全暂停;
11)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方圆集团公司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方圆集团公司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
12) 证书持有人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证书会立即完全暂停;
13) 获证产品、管理体系、生产环境质量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14)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15)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与申请范围发生变更的;
16) 种植模块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17) 证书持有人不接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接受方圆集团公司合理的复审检查/不通知检查的,批量产品质量出现严重波动,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18)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12.5.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 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对证书持有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方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催交认证费用无效,提出暂停证书持有人认证资格。证书持有人与方圆集团公司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
2) 必要时,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与证书持有人沟通,核实证据;
3) 具体分析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对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过程的哪一阶段、对哪些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的产品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4) 如果暂停是自行要求的,那么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自行确定为达到符合所需的整改措施和时限,且必须与认证机构达成一致,但必须在暂停解除之前关闭。
5) 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认为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送达证书持有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要求证书持有人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方圆集团公司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12.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6.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证书持有人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及其影响后果也已消除,符合恢复认证资格的相关要求。
12.6.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30天,证书持有人向方圆集团公司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方圆集团公司审定部负责受理申请,并针对认证资格暂停原因和证书持有人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有效性验证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验证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已经消除及其影响后果也已消除,如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已实施复审检查、不通知检查、抽样检验等;
3)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确认证书持有人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送达证书持有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12.7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7.1 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证书持有人提出不再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资格。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方不愿意执行新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拥有方圆认证证书。
12.7.2 注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证书持有人向方圆集团公司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申请;
2)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确认并批准证书持有人自愿申请注销认证资格,交回认证证书,通知获证组织《注销认证证书的通知》;
3)方圆集团公司收回认证证书,调整证书持有人名录状态,并公告;
4)方圆集团公司审定部办理认证合同废止,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2.8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8.1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圆集团公司将及时做出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1)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2)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已被立即完全暂停。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不符合时,证书会被撤销:
Ø 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经历了部分或全部暂停的6个月之后,仍无法证明实施了充分的整改措施且有效;
Ø 在某一范围内的不符合导致方圆对生产的完整性产生怀疑;
Ø 当发现主要合同不符合时。
4)获证方达不到认证规定要求,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5)获证方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6)获证方失去法人资格或已破产的;
7)获证方的法律地位、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通报方圆公司的;
8)不接受方圆公司监督管理的;
9)严重违反《认证合同》规定的;
10) 违反其他有关认证管理规定的;
11)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
12.8.2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 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对证书持有人撤销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 必要时,方圆集团公司审核管理部门与证书持有人沟通,核实证据;
3) 具体分析撤销认证资格的原因对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过程的哪一阶段、对哪些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的产品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4) 经方圆集团公司审定,确认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范围内的种植过程、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通知获证组织《撤销认证证书的通知》;
5) 方圆集团公司收回认证证书,调整获证组织名录状态,并公告;
6) 方圆集团公司办理认证合同废止,撤销证书后,证书持有人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12个月后,才能向方圆集团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
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说明
13.1.1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表述如下:
1) 认证证书持有人名称、地址;
2) 农场名称和地址。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3) 认证的选项、认证级别、注册号、证书号;
4) 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5) 认证产品范围;
6) 果蔬产品如未经处理,应声明(适用时)
7) 颁证机构名称和标识、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8) 认可机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9)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如获证组织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三个月前申请复审或延期。
证书持有人若要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在证书失效前应向方圆进行年度再注册,否则,证书状态将由“有效”变为“证书未更新或未再注册”。
13.1.2 认证标志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如图1)和二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如图2)两种;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志使用规则》要求使用。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限定的范围内在获证产品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标志(获得认证的茶叶及认证证书中覆盖了农产品处理范围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标志使用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在使用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号 认证证书号
图1 图2
13.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人应建立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志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证书持有人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最主要的误用形式(不排除其他误用形式)表现如下:
1) 使用证书及标志和相关信息时,损害方圆集团公司声誉;
2) 证书及标志变形使用;
3) 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出售和转让证书及标志;
4) 使人误解获得产品认证范围外的产品/管理体系或区域也得到认证;
5) 良好农业规范二级认证使用一级认证标志;
6)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证书及标志。
证书持有人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方圆集团公司。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志使用规则》来实施。
14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14.1 监督检查、检验的方式
采用不通知和日常监督(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证书持有人相关方的信息、获证组织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等)相结合的方式。
14.2 监督检查、检验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圆集团公司在以下情况时,安排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检验。
1) 有足够信息表明证书持有人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2) 证书持有人的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证书持有人在生产、处理、包装、运输、贮藏和经营等过程中,未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生产、处理、销售记录档案制度时;
4)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出现违规时;
5)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14.3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内容
1) 证书持有人的名称、法律地位、资质、地址、联络信息、组织体制、主要管理者的变更;
2) 组织规模(如产量规模大幅调整)、内设组织结构、生产过程、关键设备和生产环境条件的变更;
3) 以“产品种类”表述的认证范围中,产品具体品种的变更;
4) 证书持有人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
5) 证书持有人对上次检查期间确定的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情况;
6) 证书持有人管理体系变更和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
7) 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查;
8) 证书持有人质量事故导致的不合格品处理及召回;
9) 证书持有人顾客的重大投诉;
10) 国家监督检查结果;
11) 证书持有人其他重要的变更信息;
12) 证书持有人发生对适用法律法规的不符合;
13) 证书持有人重大的质量事故;
14) 需要时其他选定的要素。
证书持有人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方圆集团公司根据以上信息对证书持有人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证书持有人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能持续保持规范的符合性是监督审核的重点。
经过综合评审,不符合保持认证条件的,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书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建立向方圆集团公司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11.3所列举的信息。
15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方圆集团公司及时将认证要求变更的文件发给所有相关的证书持有人,并明确提出实施日期、过渡期限和验证实施效果的要求,同时将认证要求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
方圆集团公司根据认证要求变更的性质和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变更后的认证要求有效性的验证,如文件审查、现场补充检查,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证书持有人的证书有效性。
方圆集团公司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如有证据表明,方圆集团公司因认证接触被认证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有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 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方圆集团公司或检查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方圆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方圆集团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将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的方式给予答复。
对方圆集团公司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方圆集团公司《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方圆集团公司认证网站上公布。
本方案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